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避免损坏其他公路和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和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高速公路损坏其他公路和设施处理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因高速公路建设线长面广,纵横交错,需要使用其他公路和设施运输大量建设材料和进行基本建设,所以影响其他公路和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还有可能造成损坏,给其他部门造成损失。这里的设施既包含其他公路的附属设施,也包含通信、电力、水利、邮电等设施。本条规定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这里是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有避免损坏发生的义务,应当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如合法装载运输、合理使用相关设施等,最大限度地将损害降到最低。

二、本条与《公路法》处理这类问题的原则保持了一致。规定应当按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高速公路建设损坏了其他公路和设施,建设单位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义务。本条例对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的义务作了规定,同时赋予了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恢复原状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的选择权。即“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二是考虑到高速公路建设对其他公路及设施造成损失,不是违法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民法中的损害赔偿,而只是一种补偿。这种补偿只限于造成直接损失的部分,而不应补偿间接损失。同时,本条增加了适用本条的前置性规定,即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有避免损坏发生的义务,只有当损坏是“确实无法避免”的,才能适用本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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