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高速公路项目竣工验收后,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档案馆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及建设档案资料移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验收是政府对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手段。为搞好高速公路工程验收工作,本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该办法将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本条例第五十条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给予处罚。

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部或者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对未完工程或者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和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银行等单位及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分。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本条第二款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规定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向档案馆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其主要含义一是要求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二是要求将系统整理过的档案资料移交给档案馆、相应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使用单位。因为这些基本资料是相应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基础,是合理安排和实施养护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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