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的主体和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随着湖南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作为高速公路上物流、人流和信息流的集散地,对服务区的功能要求越来越高。“麻雀虽小,五脏俱全”,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活动种类很多,涉及方方面面。立法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因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上的相对独立和空间上的相对封闭,给服务区执法带来障碍。部分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行为甚至成为行政执法监管的盲区,人民群众反应强烈。该条针对这一问题,明确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主管部门。一方面,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法监管,避免行政不作为,做到执法不缺位。另一方面,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要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和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共同保障高速公路服务区各项经营服务活动合法有序,为司乘人员和通行车辆提供便捷、安全、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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