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义务和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是维护畜牧业生产正常进行、保障畜产品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前提。本法作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的法律,对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动物防疫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要求畜牧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有关法律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指本法、《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作了法律上的界定,也就是明确它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预防、控制、扑灭疫病是对动物而言的,检疫则是对动物、动物产品而言的,两者有密切的关系。动物防疫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健康及其产品安全的一项系统性工作,有其特定的科学规律,从动物引种、饲养、屠宰、加工到调运、出售等环节都需要实施防疫和监督。第一,动物疫病的预防主要是指采取一系列综合性预防措施(如预防接种、检疫、消毒等),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同时,加强动物防疫管理监督也是预防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第二,动物疫病的控制包含两层内容:一是对已经发生的动物疫病采取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严格的措施逐步进行净化,最终达到消灭。第三,动物疫病的扑灭是就疫情而言的,是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检疫、隔离、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第四,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作为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也是动物防疫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这就要求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注意对动物疫病的预防。这是因为:首先,动物疫病具有传染扩散快的特点,一旦蔓延开来很难扑灭,有的会给人类健康及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灾难性的后果,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才能加以消除。因此,对于动物疫病,首要的是防止其发生与流行,预防工作做好了,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其次,动物疫病,特别是动物传染病,只要通过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动物三个方面的措施进行综合预防就能够取得成效。最后,预防为主的方针也是根据我国动物饲养的实际情况和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而提出的。我国的动物饲养特别是畜禽饲养以农户为主,生产分散,防疫基础薄弱,疫病种类多,蔓延范围广,直接危及人民身体健康,妨碍我国畜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只有大力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提高广大畜禽饲养户的防疫意识,采取各种防疫措施,才能保证将动物的各种疫病控制在饲养阶段,保证我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畜禽产品消费卫生安全。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动物饲养场所、贮存场所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动物饲养场必须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凭检疫合格证明才能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因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保护?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5/3156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透纳?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0/24808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是畜牧生产经营者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在大力发展畜禽养殖的同时,如果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处理不当,会造成环境污染,特别是大规模的养殖场,更易造成污染。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将废物变为资源,是今后畜禽业生产经营发展的方向。《农业法》规定: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一规定从法律角度明确了畜牧生产经营者对于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责任。此外,《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也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和防治作了明确的规定。畜牧业生产经营产生的畜禽粪便,目前已成为我国主要的固体废物污染源之一。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特别注意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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