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设立和职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的设立部门、组成人员和机构职能;二是建立了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规划论证制度。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它的职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二是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三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咨询工作。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种畜禽管理条例》,为了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要求,1996年农业部批准成立了国家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总体负责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四个机构:委员会办公室、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会技术交流及培训部和委员会基金会,对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不足的是委员会仅限于对家畜禽遗传资源的管理。中国具有丰富的畜禽品种资源,畜禽品种遗传资源的多样性是培育新品种不可缺少的原始素材,由于我国的地理状态、畜牧生产系统多种多样,畜禽品种的利用状况各异,仅对家畜禽遗传资源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不利于生物的多样性和对一些濒危畜禽资源的保护。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新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扩大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范围,防止资源流失;二是明确机构设置,细化机构职责,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和各负其责,避免部间的推诿。因其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规定了必须由专业人员组成。我国畜禽遗传资源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虽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一批具有重要经济、科学和生态价值的畜禽资源得到保护。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我国畜禽资源丧失和流失问题仍很突出,对我国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利益造成了一定影响。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和评估,有利于了解遗传信息,发掘优异资源,明确资源利用价值,促进种质和信息交流,保护濒危畜禽物种,实现资源的有效保存。目前国际上把遗传资源的占有量和研究利用深度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国家现有畜禽遗传资源基础上,充分利用优良畜禽的性状和基因,运用先进技术,研究开发和培育新品种,是促进生物产业发展和生物资源持续利用的必然途径。配套系是指一个特定的繁育体系,这个体系中包括纯种(系、群)繁育和杂交繁育两个环节,配套系有严密的代次结构,以确保加性效应和非加性效应的表达。配套系审定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判别申请审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畜禽品种培育成果的完善和畜牧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畜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1996-2004年,我国就有35个畜禽新品种和配套系通过了全国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我国1994年颁布了《种畜禽管理条例》、1998年颁布了《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原国家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国家级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规程(试行)》,其中详细规定了畜禽新品种的审定程序和配套系的审定规程。本法第九条的规定简化了这些畜禽遗传资源新品种和配套系的审定制度,只规定了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加快合理开发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推广优良畜禽品种的进程,保护饲养者利益,推动畜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普通的畜禽生产经营者因科技知识和基础设施等因素,在资源利用保护方面有一定局限,本条规定由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提供咨询,加强资源信息交流,有利于发挥政府机构的信息指导作用,提高生产经营主体资源保护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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