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主旨

本条是关于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发布资源状况报告及目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畜禽遗传资源调查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二是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由国务院批准。根据本条规定,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它的职责是调查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发布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对全国的畜禽遗传资源进行调查,可以为制定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政策,制定畜牧业整体发展规划,开展国际畜牧科技合作交流提供科学依据。1976年、1995年、2001年我国曾进行过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调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突击性畜禽遗传资源调查较多,更多的是重视已知资源的保护,对未知资源了解甚少;对发达省份的调查较多,对欠发达地区,尤其是一些资源丰富但贫困的深山老林调查少。此外,部分畜禽品种属于可变动性资源和可更新资源,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人类需求及环境变化的影响而变化,波动性很大。因此,建立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制度和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发布制度,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促进畜禽遗传资源调查的全面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国畜禽遗传资源的最新状况和多样性分布状况,有利于相关部门及时发现未知资源,掌握资源变动的最新动向,分析和充分利用调查收集到的资源信息,制定国家或区域的保种、引种方案,制定畜禽种质资源评价与利用标准,实施稀有、濒危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提高业内人员对我国畜禽遗传资源状况的全面掌握和社会公众对资源的认识,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畜禽遗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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