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着保护国家级或省级重点畜禽遗传资源的任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制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同时与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一同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监督管理。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给予罚款处罚。本条规定的被处罚主体为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违法行为是指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并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行为。这里讲的损失是造成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的损失,这种损失可能在一般人眼里看起来“不大”,但对国家畜禽遗传资源而言可能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对这种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的额度比较高,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大小,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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