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五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主旨

本条是关于畜禽生产规范制定主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畜禽生产规范的制定主体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要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为保障畜禽质量安全、增强我国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必须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本法对种畜禽品种选育、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管理、粪污处理、疫病控制、流通管理等环节作了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时,应在畜牧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农业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我国畜禽产品生产还缺乏相应的生产规范,生产水平不高,与畜牧业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差距一方面体现在千家万户的农户分散饲养,生产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证,疫病防治风险极大,另一方面,在品种选育、环境污染、饲料等投入品使用等方面需要加强管理。饲料添加剂的滥用是近年来畜牧业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例子是: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导致其在猪内脏中残留,消费者食用后引起中毒事件;不按规定使用抗生素,超量添加、不遵守停药期;滥用砷制剂、铜制剂、锌制剂等,导致畜禽产品中抗生素、重金属残留超过国际通告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我国畜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困难,我国的生产优势难以变成经济优势。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的畜禽粪便产生量约为17.3亿吨,是工业废弃物的2.7倍。1头猪日排泄粪尿6千克,是人类的5倍,全国年饲养猪约4.85亿头,日排粪尿约291万吨。根据测定,成年猪每日粪尿中的生化需氧量(BOD)是人类的13倍,如此大量的需氧有机物,如不经处理流入水体,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饲料问题应该引起更大关注。饲料中营养物质不平衡和某些营养物质利用率低,容易产生氮、磷污染,导致酸雨、空气质量下降、水体富营养化和地下水污染等。据估计,一个万头猪场每年向周围环境排放约100吨的氮和30吨的磷。如超高剂量使用铜、锌、砷等添加剂,会导致这些元素在土壤中过量富集。这些有害物质在畜禽产品中富集,最终会通过食物链,危害人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畜禽生产规范的要求,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这是一种责任。由于我国畜禽分散养殖还占相当比重,各地饲养水平差异很大,即使同一区域内饲养水平也相差很大,这种饲养模式容易造成疫病难以控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环境污染难以管理等问题,这就需要对畜禽饲养进行指导,引导不同层次的养殖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方式转化。这里涉及许多具体工作要做,如兽药规范化使用,需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既能够提高效果,又能够降低有害物质残留的用药规程和畜禽疫病防治技术规程,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指导,引导畜禽生产者科学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按照规定的用量、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进行施药,努力减少用药量,确保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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