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关于各类纳税人如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修改说明:本条是将原《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进行修改、合并后形成的,主要修改是:将原第六条、第七条的内容进行精简后,合并作为本条的第一款;将原第五条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后,作为本条的第二款;本条第三款为新增加内容;删除原第八条第一款(因与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重复),将第二款调整为本条的第四款。 目的:是为便于贯彻执行新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附:新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新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含义:本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二、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税务登记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