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办理的具体事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本条是对原《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修改,主要修改是:增加关于缴销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

目的:是对新《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有关注销税务登记的规定的细化。

含义:依本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必须向税务机关结清和办理以下事项:

一是,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

二是,结清罚款;

三是,缴销发票;

四是,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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