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内容如下: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奖励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为新增条款,是为贯彻新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

附:新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新征管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含义:本条规定包括三层含义:

一、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二、 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四、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执法难点:

一、 贡献大小的确定。主要标准:

1、挽回的税收损失的大小;

2、税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3、涉及税款金额的大小。

二、奖励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三、 资金来源。根据实际情况和以往经验,合理确定预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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