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关于如何奖励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为新增条款,是为贯彻新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 附:新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新征管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含义:本条规定包括三层含义: 一、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二、 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四、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执法难点: 一、 贡献大小的确定。主要标准: 1、挽回的税收损失的大小; 2、税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3、涉及税款金额的大小。 二、奖励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三、 资金来源。根据实际情况和以往经验,合理确定预算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