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申报办理方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本条是在原《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的。

目的:是为细化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附:新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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