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关键词解释】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商品、技术、提供贷款、提供劳务和租赁业务时所定的价格。这些价格往往不是不受一般供求关系约束,而按照企业集团利益需要自行确定和调整。

主旨

本条是关于认定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具体方法一般有如下几种:

1、在商品交易中低进高出或高进低出。

2、通过贷款利率的高低,将利润在高税国与低税国之间转移,达到避税的目的。

3、提供劳务时,将劳务费用向材料价款转移,以扩大材料免税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4、在投资进出口设备、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时,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达到转移利润,逃避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的目的。

5、在机器设备租赁中,利用自定租金转移利润,或利用国家之间折旧规定的差异,或采用先卖后租用的方法重复计提两次折旧,从而达到在高税国与低税国之间转移利润的目的。

6、收买亏损公司,将利润转移到亏损公司账上,以减少税收负担。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企业与关联企业的交易额不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交易而收取和支付价款、费用时,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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