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计算机有关资料可以视同会计账簿的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修改说明: 本条是对原《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修改,主要修改是: 将原《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移入新《实施细则》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内容分为两段表述,分别作为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在“收入和所得”后增加“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 目的:本条的规定,是对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补充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符合条件的计算机资料可以视同账簿,不必再按照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设置账簿。 含义:本条包括三层含义: 一、 适用本条规定的主体范围。为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所有的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计算机资料可以视为账簿的条件: 第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制度健全; 第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 第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计算机输出的会计记录必须打印成完整的书面记录。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后才能视同会计账薄。 三、计算机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仍需按照有关规定建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