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在按规定如实填写和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还应当说根据不同情况报送有关证件、资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本条是在原《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基础上修订形成的,对纳税人所报送的证件、资料予以补充、完善;增加应当报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和异地完税凭证。

目的:本条是对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附:新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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