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使用的文字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本条沿用原《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未作修改。

本要内容与会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附:会计法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含义:本条包括三层含义:

一、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原则上必须使用中文。

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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