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解散、撤消、破产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设定纳税人报告义务。纳税人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其主管税务机关能及时了解情况而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二、赋予税务机关参加清算的权利。当纳税人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而未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参加清算,以保证国家税款优先受偿。

【注意事项】

1、本条主要是针对有的纳税人以破产为名,恶意逃税。对于严格意义上的破产,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工作方法,避免处理方法上的过激行为。

2、纳税人解散、撤消、破产时如果已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必参加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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