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关联企业认定及其举证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征管法第三十六条】

条款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应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细则释义】

本条是关于关联企业认定及其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关于关联企业认定

关联企业是指相互间存在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关于关联企业的举证责任

在关联企业认定及其涉税事项上,举证责任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第一,税务机关可以向企业调阅与纳税有关的资料。

第二,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企业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应在要求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0日)详细提供资料的具体类型、内容、范围、所属期、数量、金额。

第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进行调查审计过程中,要求企业须对涉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举证材料。

【注意事项】

1、本条尽管界定为关联企业,但应灵活掌握,对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可适用本条精神。

2、在关联交易认定中,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纳税人不能证实转让定价的合理性,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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