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如何处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及拍卖、变卖所得的剩余部分如何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主要内容为:

一、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税务机关首先应当选择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方式处理。

二、对不适于按《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以及无法委托进行拍卖的,可以选择采取变卖方式处理。变卖渠道包括:

(1)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2)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3)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4)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三、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注意事项】

1、拍卖、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这四种方法,首先应当选择拍卖的方法,无法拍卖的,可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在前三种方法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方法。

2、在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物品时,应当注意以上四种方法的先后顺序,除第二、第三两种可任意选择一种外,第一种方法与第二(或第三)种方法、第四种方法的选择有先后顺序,必须是在前一种方法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能选择后一种方法。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