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征管法第五十四条】 一、条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薄、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 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报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二、注意事项: 1、凡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检查人员不得查询,同时还须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2、只有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1)查询储蓄存款,必须是在涉案时才可查询,即在案件之中才能查询。 (2)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一般是指地、州(市)以上的税务局。直辖市的区视同地级市。 (3)案件涉嫌人员不等同于纳税人,其范围比纳税人大,包括纳税人之外的、与案件相关的自然人。 (4)查询银行存款及储蓄存款,未明确须经银行有关人员批准。 3、“其他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4、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处的用途。 【细则释义】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规定。 本条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查账权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税务机关在行使这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 二、 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三、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注意事项】 1、调取纳税人以前年度会计核算资料,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调取纳税人当年会计年度会计核算资料,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3、稽查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调取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