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如下: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行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任何一部法规都有关于施行日期的规定,否则就不完整,社会大众就不知所从,法规也难以执行。我国对法律、行政法规生效日期的规定,传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从公布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二是规定于某一体时间起施行,这一具体时间为公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三是以另一部法律的施行为前提,在另一部法律颁布施行一段时间后,该法律开始实施。但是,加入WTO以后,我国法律、法规生效日期的规定得以进一步规范化,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此,上述第一种情况一般来说不予使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即采用第二种方式确定生效时间。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施行后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一是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二是施行以后,其他法规的规定与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为准;三是按照法律不溯及即往的原则,对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生效前发生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适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生效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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