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统计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资料的总称,包括原始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以及统计报告等。统计资料的保存和管理,是指对统计调查活动所获得的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工作的总称。保存、管理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妥善保存统计资料并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对于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防止数据失真、数据混乱、资料遗失和统计泄密等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建立规范的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制度。根据本法规定,政府统计活动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来实施的。因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是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价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社会公众的有效途径。统计信息是通过统计调查而获得的统计资料反映出来的信息,通过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判断、分析,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更深层次的统计信息。统计信息对于政府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对统计信息的分析,可以对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作出判断,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获得的统计信息如果仅限于本机构、本部门使用,统计信息的价值只能在本机构、本部门内部得到体现,不利于统计信息利用价值的最大化。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缩减行政管理成本,一个机构、部门通过统计调查而获得统计信息如果能够为其他机构、部门共享,那么,其他机构、部门就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调查、重复劳动。因此,有必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建立政府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不仅包含政府统计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统计信息共享,也包括有关部门之间、统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同时,统计信息作为社会公共产品,还应该由全体社会公众所共享,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实现政府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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