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对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根据本条规定,除依法予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应当由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这里,关于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的规定,是行政处罚法对行政罚款决定的履行期限作出的统一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