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计量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主旨

本条是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法律地位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简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

2、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决定,不需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但建立之后,必须经考核合格才能使用。

3、本条关于须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各地区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