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职责的规定。通过法律确立政府的职责,体现了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同时也表明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综合性和复杂性。

释义和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内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如果滞后,将会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所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至关重要。长期以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投入低,管理水平不高。有的地方只重视道路建设等硬件而忽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软件”。为了保障发展的平衡,道路交通管理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应当说明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不是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分离开、割裂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本身就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在“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忽视道路交通安全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制约。所以,所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核心问题是摆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位置,给予充分的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统筹人与自然发展的新的发展理念,提出要树立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也体现出了这种新的发展观的要求。

在我国,对于战略性、宏观性和政策性强的重要事务,一般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重要内容所进行的分阶段的具体安排和规划。可以分为长期计划(一般为10年或10年以上)、中期计划(一般为5年)和短期计划(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现党和国家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战略部署,是国家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监督执行。在现行法律中,有40余部法律规定将其规范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如公路法规定,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本条第一款仅要求各级政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没有明确是否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就不能不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充分考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有两种方案:一是在制定、审批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包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二是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考虑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方面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和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也才能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本条第二款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这实际上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更加详细的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具体方案,并加以具体落实,以便将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切实落实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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