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交通信号灯的规定,明确了交通信号灯的构成和基本含义。

释义和理解

对于交通信号灯的进一步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涉及,留待将来制定的配套法规进行详细规定。目前,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交通信号灯的交通控制规则如下: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不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凡是面向绿灯信号的均可直行,也可以左右转弯,但不准在有信号灯指挥的路口内掉头。在绿灯亮期间进入路口的车辆应该让已经在路口内的车辆和正在人行横道内的行人优先通行。

绿灯亮时,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右转弯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黄灯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红灯是禁止通行信号。红灯亮时,车辆、行人不准通行。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行人须在人行道边等候放行。

机动车等候放行时,不准熄火,不准开车门,各种车辆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自行车左转弯不准推车从路口外边绕行;直行不准用右转弯方法绕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绿色箭头灯是指绿灯中带有左转弯、直行、右转弯导向箭头的交通指挥信号灯。一般安装在交通繁忙、需要引导交通流的交叉路口,与红灯、黄灯配合使用。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指方向通行。

黄色闪烁信号灯是设在有危险的路口或路段,以提醒车辆、行人注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该信号是晚间使用的一种警用信号,可以在夜间其他指挥灯停止指挥交通后,利用其中的黄灯来表示。当路口上空或四周黄色灯闪烁时,提醒车辆、行人注意前方是交叉路口,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具体谁先行谁让行,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依次让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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