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主旨

本条是对特种车辆的管理规定。

释义和理解

特种车辆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由于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享受一定的道路行驶优先权,甚至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不必遵守某种交通规则,所以对于特种车辆的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而对特种车辆管理的重点是对其标志图案、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这是用以识别特种车辆的几个主要特征。

根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规定,特种车辆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察、警卫和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救护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察和其他特殊任务的车辆;人民检察院用于侦察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司法行政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二)消防车: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三)救护车: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

(四)工程救险车: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部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对于上述不同种类的特种车辆,其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安装的:

(一)警车:安装“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

(二)消防车:安装“连续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

(三)工程救险车:安装“单音断鸣器”警报器和黄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四)救护车:安装“慢速双音转换器”警报器和蓝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上述各类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音调声压级为110分贝至115分贝。

为了在技术上统一规范特种车辆标志灯具,国家制定了《特种车辆标志灯具》国家标准(GB/T13954—92),详细规定了在特种车辆上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实验方法及标志。凡需安装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必须由本单位向所在地方、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并根据上述国家标准安装、使用。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前款规定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各类特种车辆在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准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二)执行紧急任务时,可视交通情况断续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三)两辆车以上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四)夜间12点后,除特殊需要又特别紧急的情况以外,不准使用警报器。

本条第三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的。鉴于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也设置统一的标示并安装示警灯,而本条第二款又规定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喷涂、安装、使用前款规定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这就造成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述规定和公路法规定的冲突,为了实现两部法律的衔接,本条专门根据公路法的规定作出上述衔接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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