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交通信号设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如上所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信号,是重要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于这些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执行,统一规划。如果允许擅自、随意设置,或者对擅自移动、占用、毁损这些交通设施的行为不予以禁止,将会造成道路交通信号的混乱,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目前,我国公路上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信号,是由公路建设单位设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城市道路上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信号,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设置。无论是哪个部门和单位设置道路交通信号,都必须严格遵照统一的国家标准进行。

本条在对可能引起道路交通信号混乱、缺失等行为进行禁止的同时,对正常活动可能对包括交通信号在内的交通设施产生不良影响的,也进行了规范,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主要是:道路周围的树木等植物、设置的广告标志以及各种管线要与道路交通信号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掩路灯、信号灯和交通标志,不得妨碍交通参与人,尤其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视距,不能影响正常的道路通行。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广告也不得设立。这些规定与本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而故意毁损、移动、涂改交通信号等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反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或其他植物,设置广告牌、管线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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