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车辆和行人各行其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各行其道原则也是道路交通通行规则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保障道路交通参与主体有序通行的重要原则。各行其道的原理是通过划道确定不同交通参与主体不同空间上的法定路权而实现的。要实现各行其道,首先要做到的是进行道的划分。划道首先要根据道路的条件和实际通行的需要来进行,对于具备划道条件,也有划道必要的道路,在按照“低速置右”的原则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同一方向最左侧为机动车道,然后由左向外,依次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在机动车道中又可以划分出大型机动车道和小型机动车道,小型机动车道靠左,也是行进速度最高的靠左。为了明确车辆与行人、车辆与车辆之间各行其道的界限,管理部门可以用路缘石、隔离墩、栏杆或交通标志、标线作为不同路道之间的界限。在划道的道路上,车辆和行人只有在属于自己的路道内享有路权,必须严格按照各行其道的原则通行。在没有明确的标志划道场合,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仍然应当按照“低速置右”的原则行驶,即: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如果同一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车道划分从道路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起向右依次排列:第一条为小型机动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第二条为大型机动车道,供小型客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第三条为低速机动车道,供限速30公里以下的机动车和其他机动车低速行驶时使用。高速公路在同一行驶方向划有两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为超车道,其他车道为行车道。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或者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应当靠右行驶,需要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通行路面宽度为:自行车不得超过1.5米,三轮车(包括人力小三轮车)不得超过.2.2米,畜力车不得超过2.6米。

需要说明的是车道中心线(包括隔离带、隔离设施等)两侧所划的车行道边缘线,是为了保证车辆高速行驶的安全和保护道路设施而划设的,两条边缘线之间的区域禁止行人和车辆通行。违反者将会受到违章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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