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墙煌ɑ疃?/p>

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道路的主要目的是供交通参与者通行之用,所以,从原则上讲,任何主体均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的活动。但是,考虑到毕竟会有一些活动,尽管不属于交通活动,但是却不可避免地要占用道路,作为例外可以占用道路,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方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是专门规范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审批和管理的,作为本条确立原则的例外。这里的许可,主要是指道路的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道路的主管部门,对公路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是城建部门。

这里的非交通活动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禁止的活动,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禁止的在道路上打场、晒粮、堆肥和倾倒废物等活动以及《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禁止的在公路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等可能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另一种是原则上不允许,但经过许可可以进行的活动,主要指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等设置停车场或者非机动车停车处,堆物、作业,设置商业摊点,因工程建设挖掘、占用道路等活动。这些活动经过审批可以占用道路,但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遵守道路作业的规定,并要交纳占道费和交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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