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载物的具体要求。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有三款内容,第一款禁止超载和违反装载要求的行为;第二款是关于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要求;第三款是关于运载危险物品的要求。下面,我们将逐款进行解释。

在第一款中,首先要对“载质量”和“超载”这两个术语进行解释。

“载质量”,载质量是指车辆除自身质量外的最大限度的载物质量,也称为车辆的货物净重。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1988年公交管第52号文件的解释,关于汽车载质量的核定问题,货车按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即出厂说明书)规定核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客车按技术文件规定核定,大客车技术文件规定的乘坐人数小于GB7258—87规定的,一般按技术文件规定核定,如车主要求增加乘坐人数,允许加装固定折叠座位,但总乘坐人数不准超过GB7258—87规定。大于GB7258—87规定的,按GB7258—87规定核定。

“超载”,超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机动车载物时,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另一种情况是机动车载人时,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这里的超载是指前一种情况。

近年来,机动车超载,尤其是公路上机动车超载违章现象突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和交通管理的难点。超载违章尤其是严重超载,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引发交通事故,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毁坏公路路面,缩短公路使用寿命,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损失。

为了禁止超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了不少专门整治措施。2000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专门作出了《关于加强对机动车超载违章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提高对超载违章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整治超载违章的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注重宣传,严格管理,积极稳妥地开展整治工作。要求集中宣传超载违章的危害性和加强对超载违章管理的必要性,增强群众特别是广大车主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观念,提高有关单位和驾驶人员拒绝超载的自觉性。要求组织民警深入运输单位、运输户进行宣传动员,督促擅自改装车辆载质量的车主自行拆除改装,恢复原状。

为了加强源头管理。要求车管部门严格车辆改装审批制度,严禁车辆进行下列变更、改装:1、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更换发动机或车身、车架除外)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时的基本技术参数;2、车辆的外廓尺寸;3、载货车辆改载客车辆,普通客车改卧铺客车;4、增加核定载客人数或载客质量;5、同时更换发动机和车身(车架);6、其他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变更、改装。

对驾驶超载车辆的驾驶员,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还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部长令第45号)的规定,对其违章行为给予相应的记分。对严重超载(超载人数为核定载人数20%以上,超载货物为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要责令驾驶员纠正。

但是,由于超载违章原因复杂,治理难度大,并且与一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尽管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解决超载问题,采取了许多措施,但超载问题并未从根本得到解决,因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仍不断发生。大力整治超载问题,是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也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超载问题作为一个需要通过长期努力解决的问题加以对待,对超载的两种情况都作出了专门规定予以禁止。

本条第一款除了禁止超载以外,还提出了其他装载要求,主要是载物的长、宽、高等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以及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在这里,载物“高度”是指从地面起至货物顶端之间的准许距离。“宽度”是指,有车厢的以不超过车厢左右拦板为限,即货物须与车厢左右拦板上下找齐;没有车厢的二轮和轻便摩托车以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为限。“长度”是指货物不论是往前装还是往后装,其超出车厢部分不准超过规定的总长度。

目前,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车辆装载的规定,对长、宽、高的具体要求是:

1、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2、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3、载质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4、载质量不满一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5、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二十厘米;

6、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机动车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的规定。这里所指的超限“不可解体物”,是指明显超出前款规定要求的巨型机床等大型机械设备和特种物品。这些设备和物品不能解体,但又必须运输。对此,道路交通管理法并不一概禁止运输,而是对可能影响交通安全与畅通的,需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要求悬挂明显标志。

根据1993年《公安部关于车辆运载超限物品审批程序的批复》的规定,车辆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超限物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道路行驶的,其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方便运输、保障安全的原则作出,并公告周知。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超限物品的,应当由始发、途经、到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分别审批;但是相邻县(市)之间的运输,可以由双方县(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本条第二款关于“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主要是指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公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本条第三款是对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危险物品主要是指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这里的爆炸物品主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主要包括: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以及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这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包括爆炸品(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

根据该款的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公安机关批准”并不一定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可能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例如,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炸物品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零星购买民用爆炸物品,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再比如,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负责批准的部门都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运输危险物品一般选择在夜间,路线一般选择在远离市区的道路,一般不得在市区穿行。机动车必须限速行驶,悬挂警示标志,提醒后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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