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铁路道口,是指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路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中关于道路通行条件的规定,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须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的情况不一,目前的铁路道口仍然不能达到上述的要求。所以本条在规定机动车在铁路道口的通行规则时,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指在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铁路道口;第二种情况是指没有信号和管理人员指挥的铁路道口。在第一种情况下,要服从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指挥;在第二种情况下则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根据安全通行的原则谨慎通过。

对于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设有专门规定:

(一)遇有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红灯亮时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行进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铁轨五米以外;

(二)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须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三)遇有道口信号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不准通过;白灯亮时,准许通过;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者设备发生故障),按前项规定通过;

(四)载运百吨以上大型设备构件时,须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

除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还有两个专门规范铁路道口通行的管理规定,即:1984年的《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以及1986年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这两个规定对通过铁路道口的机动车通行规则和注意事项都作了规范。例如,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的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者停留。一旦车辆在道口发生故障,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2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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