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主旨

本条是通过增设道路交通设施和交通信号对人群集中地区和弱势群体进行重点保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的关照和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政策取向,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的法律也特别重视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以及环境等均做了规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诸多方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权益从家庭赡养和抚养、社会保障和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进行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充分体现出了保护弱者的特点。除了本条的规定外,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处理等方面,也充分体现出“受害人主权”的思想。就此方面,我们还将在交通事故处理一章中进行详细地阐述。

在本条中,有几个术语需要做一些解释。第一个是“行人过街设施”。这里所指的行人过街设施,是指专门供行人横过道路的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无论是过街天桥还是地下通道,都和道路构成了立体交叉,使行人的过街通行和道路上机动车的通行不发生冲突,从而保障了行人的安全,也保障了机动车的通行效率。但是,在没有此类行人过街设施的情况下,《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必须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

在施划了人行横道线的道路,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权就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通行权是路权的一种,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和时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行人在人行横道绿灯放行期间,享有通行的权利,其他交通参与者必须保证享有通行权的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不得侵犯。机动车辆如果因为侵犯了行人的通行权而发生交通事故,例如,机动车闯红灯撞了过街的行人,则侵权者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负主要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可以确保这些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获得横过道路的路权,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的安全。当然,如果具备条件,最好是能够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修建行人过街设施,这样不但可以使这些弱势群体过街的时间不受限制,而且能够确保不因过街而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个需要解释的术语是“提示标志”,这里所指的提示标志实际上是指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中警告标志或者指示标志,前者可以是“注意儿童标志”,或者是“注意行人标志”;后者则指“人行横道标志”。

在城市人行道上设置盲道,已经是目前一些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的普遍做法,这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其作为一种法律强制性要求固定下来,更有利于促进城市人行道上盲道的设置发展和统一规范。按照国家标准统一设置的盲道,便于盲人出行,如果各地虽然设置盲道,但标准不一,会给盲人区别道路到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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