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主旨

本条是规范机动车停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机动车的停放有两种,即停放和临时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驾驶员可以离开车辆,并不受停车时间的限制(但是,停车标志上定有时间限制的情况例外),一般也不存在妨碍交通时必须迅速驶离的问题。

机动车临时停放是指车辆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在驾驶人不离开车辆的情况下,靠道路右边按顺行方向作短暂停留。这里的“临时”并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只要驾驶人不离开车辆作短暂停留,均为临时停车。但是,当维护交通的人员或者驾驶人认为停车妨碍了交通时,必须迅速驶离,以免影响他人通行。

这里的“规定地点”,是指停车场、停车泊位或者其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应当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并锁好车门。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

(二)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四)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五)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六)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七)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本条专门规定禁止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停放,这是根据目前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机动车停占人行道的现象而作出的,机动车停占人行道,不但影响行人通行,而且其驶人和驶离人行道的过程还可能威胁到行人的安全。而且,机动车停占人行道后,还可能导致行人和非机动车被迫使用机动车道或者道路中心位置,从而影响道路的安全和畅通。但是,在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的地方,机动车停放属于“在规定地点”的范围,不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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