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主旨

本条是规范机动车载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上一条中我们已经提到机动车超载的两种情形,即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和载人超过核定的载人数。本条的内容重点规范机动车载人。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机动车不仅仅包括客车,也包括了货车。

这里所说的“核定的人数”,是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人数作为根据的,包括驾驶室乘坐人数和车厢乘坐人数。机动车载人超载有一般超载和严重超载,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为严重超载。

目前,我国发生的群死群伤的特大事故,许多与机动车载人超载有关。2002年第一季度,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2起,造成172人死亡、222人受伤。在这12起交通事故中,有严重超载行为的就有5起。最严重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核载25人,竟然载客66人,超载41人。结果造成25人死亡,41人受伤。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和交通安全,防止发生公路客运群死群伤事故,2001年10月,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发出了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在这个通告中,对客运车辆超载运行进行了严厉禁止。规定载客超员的,由驾驶员负责就地卸客转运,不消除违章状态不得继续行驶。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但对客运机动车载货却并未一概禁止,而是要求不得违反规定。这是因为,客运机动车在运载乘客的同时,也必须运载乘客携带的行李等物品,一概禁止客车运载货物是不现实的。这里所指的“不得违反规定”是指客运机动车载货时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不准超过规定的长、宽、高度,否则便构成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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