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有三项内容。第一项内容是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规定。这里的“人行横道”是指在道路上施划的专门供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的标线路段,俗称“斑马线”。人行横道本身就是道路路面的一部分,通过专门的标线和道路平面交叉,行人一般通过交通信号灯的控制和交叉道路上的车辆交替获得路权通行。这里的“过街设施”是指地下道或者过街天桥,这些过街设施和道路立体交叉,所以不受交叉道路上通行车辆通行的影响,也不用接受交通信号灯的控制,行人随时可以通过这些设施过街。

本条第二项内容是关于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规定。这里所指的交通信号灯是指设置在人行横道两端的人行横道灯,人行横道灯由红、绿两色灯光组成。在红灯镜面上有一个站立的人形象,在绿灯镜面有一个行走的人形象。一般设在人流较多的重要交叉路口的人行横道两端。灯头面向车行道,与道路中心线垂直。路段中间的人行横道,可视实际需要设置行人按钮式的人行横道信号灯,车辆如遇行人需要横过车行道时,应让其优先通过。

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规定,在红灯镜面上有一个站立的人形象出现场合,表示人行横道禁止行人通行,此时,行人不得横过道路;在绿灯镜面有一个行走的人形象出现时,表示人行横道允许行人通行,此时,行人应当尽快横过道路。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根据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取得优先于车行道上机动车的通行优先权。

本条第三项的内容主要规范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在没有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的路口以及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没有交通信号,行人和机动车都无法通过接受控制信号而通行,此时,只能依据安全通行的原则,由各交通参与人经过自己的谨慎判断而通行。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行人依据安全原则横过道路时,机动车有避让的义务,这再一次表明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保护弱势道路参与者的理念。

行人列队横过道路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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