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主旨

本条是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规范其附载作业人员的规定。分为两款内容。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是关于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在对这项内容进行解释之前,我们先来介绍一下货运机动车不得人、货混载的原则。《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了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是,这项原则也有例外。《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规定人、货不准混载的同时,又规定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在规定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的同时,又规定拖拉机挂车和设有安全保险或乘车装置的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而且还规定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等。鉴于上述这些例外,如果一概禁止货运机动车载人是不可行的。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而是规定货运机动车不得载客。需要说明的是,不得“载客”和不得“载人”是有区别的,正如在上面提到的那样,在有些场合,货运机动车“载人”是必需的,所载的人是完成货物运输作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而“载客”是指搭乘与货物运输无关的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禁止了货运机动车搭乘无关人员,同时又为规范货运作业人员留下应有的空间。这从立法技术上讲,更加科学,更加符合逻辑和实际。

本条第二款专门就货运机动车附载作业人员进行了规范。这一款有两项内容。第一,法律允许货运机动车附载必需的作业人员。这里所指的作业人员主要是押运和装卸人员。第二,如果有作业人员附载,就必须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这些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必须在车厢内留有作业人员安全乘坐的位置;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行车中不致因机动车制动、转向、颠簸等情况而使货物发生移动威胁作业人员安全,如:滑落或者被货物挤压等。

对于货运机动车附载作业人员的人数,本条未作限定,应当以货物运输的必需为原则。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1989年《关于对货运汽车载人应如何办理的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6人时,其车厢左右拦板高度不得低于一米并要加装保险链等安全防护装置。

最后必须说明的是,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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