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主旨

本条是对两种特定类型的非机动车行驶速度进行限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均是有动力牵引的车辆,从物理性质上,应当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从科学进行交通管理的角度,没有将这两种车辆作为机动车管理,而是作为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并要求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最大外廓等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作为非机动车管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其机动性要高于人力或者畜力的非机动车,如果不对其行驶速度进行限制,就会影响其他非机动车的行车安全。因此,有必要专门对这种具有机械动力的非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进行限制。道路交通安全法曾经试图通过限制其最高设计时速的方式来进行时速限制,但在征求专家意见的过程中,多数专家认为这种办法不容易操作和执行。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了通过国家标准限制最高设计时速,通过法律条文限制行驶速度的办法。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如果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15公里,就属于超速行驶,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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