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内容如下: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人通行的规则。

释义和理解

本条有两项规则,第一项规定在划设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必须在人行道内行走;第二项规定在没有划设人行道的道路上要靠路边行走。

这里所说的“人行道”,在城市有连续建筑群的街道,是指从标出车行道界限的路缘石、缘石(流水石)起至房基线高出车行道部分。人行道专供行人通行,禁止非法占用,也禁止车辆驶入,但推着自行车在人行道上行走或者残疾人摇动轮椅车在人行道上通行的,应按照行人对待。胡同出口处或单位出口处将人行道截断部分,虽是行人和车辆共同通行的同一地带,但仍应视为是被截断了的人行道,车辆行经有行人通过此处时,须减速或者停车让行,以确保安全。

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要靠路边行走,这里的“靠路边行走”,是指从道路边缘线算起,行人通行路面的宽度一般不能够超过一米。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人列队通行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也就是说,在成人列队通过道路时,在人行道较窄或者行人较多,行进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走行车道,但须靠右行进,从车道边缘算起,通行路面宽度不能超过1.5米。在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列队行走的人员不得走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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