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内容如下: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安装报警器和标志灯具的处罚和强制措施。

释义和理解

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是专供特种车辆安装和使用的设施,是区别特种车辆和一般机动车的重要特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只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可以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前四种规定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法律所以严格限定特种车辆的种类并严格审批机动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是因为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具有不同于一般机动车的特别通行权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公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上道路流动作业的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

由于安装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特种车辆依法享有道路的特别通行权,而这种特别通行权会影响道路上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的通行,所以,为了尽量减少特种车辆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严格限定特权车辆种类并从严审批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果行为人无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经过公安机关的正常审批程序而非法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容易掌握,所以只能通过规定法律责任的形式加以封堵。

在这里,“非法安装”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另外一种是,虽然属于特种车辆,但没有经过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都可以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执行方式,既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自行拆除,也可以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还可以委托专门负责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服务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担。对于拆除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不得返还给违法行为人。

对于收缴的法律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另一种则认为是一种行政处罚。我们倾向于认为这是一种行政处罚,是属于财产处罚性质的行政处罚,类似于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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