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主旨

本条是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严格执行罚缴纳分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

1997年,国务院为了落实《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这项原则,专门制定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专门规范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

根据这个办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收据。罚款收据的格式和印制,由财政部规定。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罚款的数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国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定期同财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对账,以保证收受的罚款和上缴国库的罚款数额一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彻底贯彻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并将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与此同时,国家财政应当依法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这一规定虽然是针对行政许可的收费而制定的,但其基本的原则和精神也应当适用于行政机关实施的罚款和其他罚没。不但要全部上缴国库,而且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否则就可能诱导行政机关一味追求罚款,将罚款不是作为一种管理的手段,而成为追求利益的目的。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