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建设工程各项程序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应依法进行招标的原则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自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拉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序幕以来,招投标制度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各个领域均得到了广泛应用。特别是1999年《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在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均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基础上,2011年11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2012年4月14日,国办转发了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2013年,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铁道部等九部委又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加强。贯彻执行好招标投标制度,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述条款中,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通信等设施;公用事业,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行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建设的项目,使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建设的项目,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等。

铁路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服务大众的公用事业。铁路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投资,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应当必须进行招标选择。本条例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申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都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主要是针对一些项目的某些环节没有严格遵守招标的情形,以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全部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也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这里所说的“依法”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铁路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招标工作,还应遵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监察部以及铁路监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如《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铁道部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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