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主旨

本条是对铁路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资质的原则要求。

释义和理解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目前,铁路设计资质除设有综合资质外,还包括铁路综合甲Ⅰ、甲Ⅱ级和乙级资质,以及桥梁、隧道、轨道、通信信号、电气化五个专业甲级设计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另外设有铁路铺轨架梁、铁路电务、铁路电气化三个施工专业承包资质;铁路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铁路作为国家综合交通体系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质量安全要求高;一次按设计速度开通,特别是高速铁路,技术要求更高;涉及专业多,工程结构及外部条件复杂,系统性强;工程量大、投资大,投资控制难度大。为保证铁路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安全,做好投资控制,参与铁路建设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参与铁路建设工作。拟参与铁路建设的施工、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应按照程序申请资质,取得综合资质或铁路行业资质后方可参与铁路建设,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铁路建设活动。

对于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参与铁路建设活动;同时,参建单位也不得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铁路建设工作。否则,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可能会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以及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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