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作为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安全设施不完善或根本没有配建安全设施,可能导致项目投产后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因此,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本条要求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本条包括四层含义:

1.铁路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保证安全设施设计符合有关规定和运输安全需要。

2.铁路工程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时,必须同时施工安全设施工程,不得先施工完成主体工程并投产、后施工安全设施工程或者有意减掉安全设施工程。

3.项目投产或者主体工程投入使用时,必须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工程。安全设施工程没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整个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4.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设计概算,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都必须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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