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工程验收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后一个环节。竣工验收与过程验收均属于工程验收,但内容不尽相同,过程验收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竣工验收是在过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础上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工程完成情况进行的全面验收。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四个阶段,通过静态验收,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静态条件下的工程质量;通过动态验收,检查动态条件下的系统工程质量和系统的匹配性;通过初步验收,确认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结果,全面检查项目建设情况,确认建设项目按照设计文件建成,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初期运营1年后,确认系统正常运行且项目其他工作全部完成,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投入正式运营。本条的具体含义:

1.铁路工程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单位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验收,上一阶段发现的问题未完成整改不得进入下一阶段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运营。

2.验收合格后由铁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评估。将固定设备、移动设备、列控系统、客服系统和客服人员作为一个系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安全评估通过后,铁路建设项目才能按规定开通并投入初期运营。安全评估未通过的,不得投入初期运营。

执行中应当注意: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和评估,是铁路安全运营的前提,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上一阶段不合格或整改不到位的,严禁开展下一阶段的验收或评估。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