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建设工期确定、调整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工期、成本、质量、安全等是一个系统的不同要素,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相互影响关系,建设工期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投资、工程成本和合同履行等密切相连。设计单位在开展外业调查、合理确定施工组织的基础上,应针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节约投资等,提出项目建设工期,并据此确定工程概算;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时应严格审查工期,并根据工期审查费用;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初审时对工期进行审查,依据批准初步设计中的施工组织和工期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将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纳入招标文件。通过参建各方的协同配合,应尽可能避免施工组织设计与合同脱节,防止工程成本与合同约定费用脱节,确保不给后续合同执行留下隐患。

按照铁路建设工程建设程序,本条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开展现场调查,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按照规定和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工期及费用。

2.建设单位应充分参与前期工作,对现场进行调查,在初步设计文件初审时同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期,以及与施工组织配套的工程概算;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按照批准初步设计细化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将其纳入施工招标文件。工期需要重大调整的,应按照程序报批,并依据调整后的工期调整费用和合同;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

3.审查部门应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地质、工程难易程度,合理确定工期和工程概算,需要调整工期的,应及时组织调整,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

4.在工程地质条件、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铁路工程的政府主管部门认为工期需要调整的,应指示建设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科学评估论证后,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及时调整合同。不得随意要求建设单位压缩工期。

执行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前期策划工作,根据工期定额和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合理确定项目工期,工期一旦确定并写入施工合同,应避免随意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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