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已建设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体交叉设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立体交叉是铁路与道路不在同一水平面上相交,即修建立交桥。这是避免铁路与道路互相干扰,防止铁路列车与其它车辆相撞的最好形式。随着列车速度的不断提高,给道口管理带来巨大的安全压力,平交改立交势在必行。本条例从既能保证安全又现实可行的原则出发,对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做了规定。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的形式有道路上跨铁路、道路下穿铁路与机动车上跨铁路和非机动车道路下穿铁路相结合等。各种交叉形式的适用条件不尽相同,工程投资差别也很大,设计时应区别不同情况,根据铁路与道路的性质、等级、运输量、安全要求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本条共四款,分别针对不同情况,对立体交叉设置条件作出了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新建改建铁路与道路交叉时设置立体交叉的规定。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与道路交叉时,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这里所指“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主要是《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50090—99)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新建、改建、高速铁路、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与铁路交叉设置立体交叉的要求,一是明确要求必须设置立体交叉,这是基本前提和刚性要求;二是要求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式,充分体现了对铁路安全保护优先的立法意图,但这里只用了“优先”,而未采用刚性规定,也反映了实事求是的立法态度,既表明了下穿铁路为一般原则,也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余地。

第三款是对既有平交道口改立交的规定。我国铁路平交道口较多是历史遗留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数量大幅度增长,特别是在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市区道路上,机动车速度较快,与铁路交叉的平交道口处,事故频率较高。各级人民政府和铁路部门对道口安全非常重视,通过采取严防死守等各种严厉措施,近年来道口交通事故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设置立体交叉。

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规定:快速路为城市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其进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铁路与这些道路交叉如果采用平面交叉,当道口处于开放状态时,汽车通过道口需要限速行使,严重影响道路的交通功能;当道口处于关闭状态时,会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考虑到铁路既有平交道口数量较大,要求在短时间内全部改为立体交叉,花费巨大,对周围群众生产生活影响也较大,难以实现。因此,条例对于既有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市区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平交道口,规定“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具体改造计划和时间进度,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有关部门商定。

第四款是关于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的规定。因为高速铁路速度快,对安全环境的要求高,为充分保障高速铁路的安全,减少其他道路、管线等上跨高速铁路的安全影响。条例明确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采用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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