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道路方要求超过既有的道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承担;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铁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铁路方承担;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设置立体交叉的费用分担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道口的安全问题,近年来铁路部门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道口进行拆、并以及平交改立交,大幅度减少了道口,特别是提速线路的道口。目前,对铁路平交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投资,主要依据1981年发布的《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建发交字532号)。在实践中,由于道口平改立的投资规模大,资金往往难以完全落实到位,影响了平改立的实施进度。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也往往因资金分担问题上的推诿、扯皮,制约了工程建设。本条例针对立交设置及平改立存在的问题,以建设的先后作为确定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分三种情况作出了规定:一是,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方承担建设费用。二是,新建、改建的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担建设费用。在以上两种情况中,对超过既有建设标准的,由提出要求的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的建设费用。三是,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的,以及既有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本条所称“铁路方”指的是铁路企业,道路方指的是道路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为便于统一称谓,归纳为铁路方、道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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