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时,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

下穿铁路的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

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桥梁、涵洞的保护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三款:

本条第一款是对限高、限宽标志以及限高防护架设定维护义务的规定。为防止汽车下穿铁路桥梁、涵洞时,因超高、超宽而对铁路桥梁、涵洞造成冲撞,应对设置限高、限宽标志以及限高防护架作出规定。条例根据职责分工,对什么情况下由谁设置作了规定,即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为了统一管理,便于操作,条例还规定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本条第二款是对机动车应当遵守限高、限宽义务的规定,有的司机为了抄近道,无视限高、限宽标志的存在;在下穿铁路桥梁、涵洞时,强行冲撞,导致许多限高、限宽标志屡屡受创,并且直接影响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给铁路运输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因此,条例明确要求:“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时,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

第三款是对涵洞日常管理、维护的规定。涵洞的管理单位疏于管理,有的涵洞缺乏维修,常常是因淤泥、积水堵塞,无法正常使用,直接危害铁路路基稳定,影响列车的正常通行,给铁路运输安全带来隐患。因此,条例规定要求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

当前,有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以及限高防护架或者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时,不遵守限高、限宽规定,冲击限高防护架,给铁路桥梁、涵洞造成很大破坏,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安全。为了明确责任,条例对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以及限高防护架的主体以及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时,应当遵守限高、限宽做了明确规定,这样有利于保护铁路桥梁和涵洞的安全,进而保护铁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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