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主旨

本条是对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既有线提速之前,行人穿越铁路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较少,主要是因为列车速度较低(一般均低于100km/h),多数情况下行人发现来车紧急撤离铁道,具有一定的可能性。既有线提速后,由于列车运行速度的提高(一般均不低于120km/h),留给行人撤离铁道的时间大大缩短,特别是列车距离较近时,行人穿越铁路时来不及撤离,发生伤亡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给线路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保障行人安全,铁道部在2006年发布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明确规定:“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的线路和重载运煤专线等线路应采用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对列车时速120公里及以上线路采取了全封闭措施,取消了相应的人行平交过道,线路两侧设置了防护栅栏和警示标志,平交道口改为立体交叉,从制度和措施上避免了行人穿越铁路。

本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全封闭管理的规定,具体包括:设计行车速度120km/h及以上的铁路,要在线路两侧铁路地界内设置防护栅栏进行封闭,取消线上所有平交道口,改为立体交叉;为防止行人翻越栅栏,每隔一定距离在栅栏上设置一处“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从制度和措施上避免了行人穿越时速达到120公里及以上的铁道。

贯彻落实本条规定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新线设计要按照本条要求将时速120公里及以上铁路的全封闭设施纳入设计范围;各铁路运输企业要对其封闭设施进行全面验收,确保达标;线路运营后,各铁路运输企业要经常保持封闭设施的状态完好,及时修补漏洞,保持标志齐全,及时抽排立交积水,避免行人穿越铁道造成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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